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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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原任临武县X组书记(正科级),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湖南民安(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学、助理检察员何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唐某某自2003年担任临武县X组成员(副局长)、临武县四家办公楼搬迁指挥部工程部主任、临武县房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共计x元及价值x元房屋一套。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人甘昭河、匡@Y即、李某英、邓某某、黄某、胡某乙、唐某、胡某甲、陈某某、唐某燕、陈某波、刘成、邝某某、王武军、杜华军、杜光华、何某某、陈某英、吴某某的证言,临武县民政局社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管理大楼工程、配套服务大楼工程、老年公寓施工合同以及工程拨付款会计凭证、会议记录,临武县四家办公大楼协议书及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临武县委办公室通知等,临武县房产局关于邓某某开发房产项目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胡某乙开发的房产项目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双溪小区开发项目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唐某艳与陈某某之间关于武水小区出具的欠条及收据,陈某某与武水镇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书及相关办证资料,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唐某艳位于武水小区的房产市值评估报告广京评临字【2011】第x号,关于金山三村办证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何某某等人开发的怡心园小区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临武县四家办公大楼协议书及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临武县委办公室通知等,临宜路廉租房一、二、三、四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工程账号及相关预付工程凭证资料,被告人唐某某的人事任免资料,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退赃缴款书,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李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收受何某某、陈某某各x元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2、陈某某的价值x元住房一套,是买卖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3、被告人唐某某同时具有三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①是坦白,其有40余万元受贿数额是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交待的;②是当庭认罪;③被告人积极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自2003年担任临武县X组成员(副局长)、临武县四家办公楼搬迁指挥部工程部主任、临武县房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共计x元及价值x元房屋一套,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个体开发商老板甘昭河贿赂x元。

2002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主管的临武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工程动工,个体开发商甘昭河承包了该工程。甘昭河为了得到唐某某在工程施工、结算方面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唐某某共计x元。具体如下:

1、2003年1月的一天,甘昭河请临武县民政局领导到家里吃饭。饭后,甘昭河把唐某某叫到自己的卧室,从兜里拿出一个6000元的红包送给唐某某,唐某某收下了。

2、2003年7月,临武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竣工后,甘昭河在唐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某现金x元,唐某某收下了。

二、收受郴州市安平扬生公司老板娘匡@Y即贿赂x元。

2004年3月,唐某某被临武县委抽调到临武县四家大院工程指挥部,任工程部长,负责工程招标、质量监督等工作。2004年7月郴州市安平扬生公司中标了临武县四家大院的土建工程。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匡@Y即,为了感谢唐某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协调关系、支取工程款以及缓解资金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分两次送给唐某某现金共计x元,具体如下:

1、2005年7月的一天,匡@Y即请临武县四家大院工程部唐某某等人在小湘汇饭店吃午饭。饭后,匡@Y即在其停放于临武县晴岚桥头的日产轿车上,送给唐某某x元现金,唐某某收下了。唐某某回家后将x元现金交给了妻子李某英,并告知钱是扬生公司老板娘送的。

2、2005年农历12月26日,临武县四家大院竣工剪彩,匡@Y即在四家大院大厅边上一个无人的地方送给唐某某x元现金,唐某某收下了。

三、2005年1月至2010年8月,唐某某担任临武县房产局局长,主管房产办证等事务。个体开发商胡某乙、陈某某、何某某等人为了将开发的商品房以合伙建房模式办理房产证、逃避国家房产税费,多次送唐某某财物。2009年临宜路廉租房工程开工建设,临武县房产局是业主单位。廉租房工程标段老板黄某、邝某某、邓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为了在工程款预支、拨付等方面得到唐某某的关照,多次送钱给唐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临武县X路廉租房三标段承建老板黄某贿赂共计人民币x元,具体如下:

1、2009年3月的一天下午,黄某为表示对临武县X路廉租房未办成一事的歉意以及希望唐某某在廉租房建设方面给予关照,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在其车上送给唐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唐某某收下了。

2、2009年5月,黄某和胡某乙二人共同中标了临宜路廉租房第三标段工程。2009年8月的一天早上,黄某约唐某某在临武县晴岚桥头宏苑宾馆转角处见面,黄某在其车上送给唐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并讲恭喜唐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唐某某收下了。

3、2009年底的一天上午,黄某得知唐某某在其岳母家里,于是开车到临武县生资公司唐某某岳母家楼下,黄某在其车上送给唐某某x元红包,唐某某收下了。

(二)收受临武县X路廉租房二标段承建老板邝某某贿赂x元,具体如下:

1、2009年8月底的一天,邝某某借唐某某之子考上大学的名义,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在其车上送给唐某某x元的现金红包,唐某某收下了。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邝某某以拜年的名义,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在其车上送给唐某某x元的现金红包,唐某某收下了。

(三)收受临武县X村承建老板刘成贿赂x元。

刘成为了感谢唐某某在金山三村办证上,为其想了一个先办证后追税的好办法并帮其顺利解决了工程款问题。2008年12月的一天,刘成开车接唐某某到临武县皇星酒店吃晚饭,车行至东云路X路口时,刘成从副驾驶座箱子里拿了一扎x元的现金给唐某某,唐某某收下了。

(四)收受怡心园开发商何某某贿赂x元。

2009年,何某某与陈某英、吴某某等人为了以合伙建房形式办理怡心园小区房产证,找唐某某帮忙,并商量送x元给唐某某。2009年8月份的一天,何某某等人在唐某某办公室商谈完办证一事后,陈某英、吴某某先出了唐某某办公室,何某某则从衣服口袋里拿了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袋子放到唐某某办公桌上,唐某某拿起信封看后就收下了。2010年8月的一天下午,唐某某听到临武县纪委在调查他的风声后,将x元钱在临武县工业园附近退给了何某某。

(五)收受房产局测绘队队长王武军贿赂5000元钱。

2010年5月,临武县房产局测绘队队长王武军找唐某某帮杜华军办理房产证。唐某某按合伙建房模式帮其办理了2套房子的房产证。事后,王武军为感谢唐某某的帮忙,将杜华军办证剩下的5000元钱在唐某某办公室送给了唐某某。唐某某收下了。

(六)收受房产开发商陈某某贿赂x元及价值x元住房一套。

2009年11月份,陈某某为办理武水小区房产证,多次找唐某某帮忙未果。11月的一天,陈某某开他的三菱吉普车到唐某某家楼下,在他的车上拿了2万元给唐某某,请唐某某多关照办证的事。唐某某收下了。随后唐某某以合伙建房模式为陈某某开发的40多套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使陈某某少交50余万元税费。2010年8月15日左右,唐某某听说纪委在调查他,将2万元在新汽车站附近退给了陈某某。

2009年12月份,唐某某委托临武县规划局陈某波为其情妇唐某艳找一套房子。陈某波选到陈某某开发的武水小区,与陈某某谈好每平方米680元的价钱,并告知陈某某是唐某某一个亲戚要买房。随后唐某某对陈某某讲唐某艳没有钱,陈某某考虑到办房产证需要唐某某帮忙,讲没钱就算了。唐某艳从陈某某处拿了钥匙装修房子并入住。2010年,在唐某某与唐某艳分文未付的情况下,陈某某以唐某艳的名义为其办理了房产证、国土证并将两证交给了唐某艳,办证手续费都是陈某某支付的。

(七)收受临武县房产开发商、临宜路廉租房承建老板邓某某贿赂x元。

1、2007年10月份,在全县房地产清理整治过程中,唐某某对邓某某开发的房地产按优惠政策优惠了20%,约6、7万元。事后,邓某某为感谢唐某某的关照,到唐某某办公室送了唐某某一个6000元钱的红包,唐某某收下了。

2、2008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邓某某为了感谢唐某某在房地产清理整治过程中的关照,在唐某某办公室送了唐某某一个3000元的红包,唐某某收下了。

3、2009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邓某某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在他的车上以拜年的形式送给唐某某一个3000元的红包,唐某某收下了。

4、2009年8月份,邓某某借唐某某儿子考上大学之机,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在他车上拿了x元钱给唐某某,说这1万元钱给唐某某小孩读书用,并要唐某某在临宜路廉租房工程上多关照,唐某某收下了。

5、2010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邓某某为了感谢唐某某在廉租房工程方面的关照,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在他车上送了一个x元的红包给唐某某,唐某某收下了。

6、2010年5月份的一天,邓某某因临宜路廉租房工程款被一、二、三标段老板卡到,后通过唐某某帮忙顺利拿到了工程款,为感谢唐某某帮忙,在唐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某一个x元的红包,唐某某收下了。

(八)收受临武县双溪小区开发商胡某甲贿赂x元。

2008年,胡某甲在临武县双溪小区开发了120套房子,其中有48套是双溪乡政府干部职工的,按县里的政策可以按合伙建房模式办理房产证,而其他的只能按商品房办证。但胡某甲多次找唐某某给其商品房按合伙建房形式办房产证,并多次送钱给唐某某,于是唐某某以合伙建房模式批了30多套给胡某甲,造成国家税费流失40万元左右。另外,胡某甲开发的双溪小区第三栋房子面子大于144平方米,为少交契税,找唐某某给测绘队打招呼,将面积改到了144平方米以下。唐某某还在临宜路廉租房工程拨付款方面对胡某甲给予了关照。唐某某共计收受胡某甲贿赂x元,具体如下:

1、2008年9月左右的一天上午,胡某甲在唐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某x元现金,唐某某收下了。

2、2009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胡某甲开一辆黑色的广本车到唐某某家楼下,胡某甲在他车上拿了x元红包给唐某某拜年,唐某某收下了。

3、2009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胡某甲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胡某甲在他车上拿了x元红包给唐某某,说恭喜唐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唐某某收下了。

4、2010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春节前),胡某甲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胡某甲在他车上送了x元现金红包给唐某某拜年,唐某某收下了。

5、2010年3月,唐某某到珠海花6100元钱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回临武后,胡某甲在唐某某办公室拿了6100元钱给唐某某报销。唐某某收下了。

(九)收受临武县房产开发老板胡某乙x元贿赂。

胡某乙在临武县国土局B区、文昌小区开发了多套商品房,多次找唐某某帮其以合伙建房模式办理房产证。唐某某在为胡某乙办证过程中,未进行市场调查,直接将胡某乙开发的30余套商品房,按合伙建设模式办理了房产证,使胡某乙少交税金几十万元。同时胡某乙为感谢唐某某对他承包的临宜路廉租房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多次送钱给唐某某。

1、2008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春节前),胡某乙在唐某某家楼下,送给唐某某一个x元的现金红包给唐某某拜年,同时感谢唐某某在房产开发方面的关照。唐某某收下了。

2、2008年10月底的一天,胡某乙听说唐某某和陈某雄要去珠海看航展,到唐某某办公室,拿了x元现金给唐某某作赞助,唐某某收下了。

3、2009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春节前),胡某乙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胡某乙在他的车上给了唐某某x元现金,并给唐某某拜年,唐某某收下后把钱给了其妻李某英。

4、2009年5月,胡某乙开车到唐某某家楼下,在他的车上拿了x元现金给唐某某,讲这x元作为唐某某儿子联系学校的费用,唐某某收下了。

5、2008年冰灾把临武县房产局位于下河街的房子压坏了,胡某乙承接了房子的改造工程,双方约定房子建好后,一楼的门面归属房产局,二至七楼房产局可在一年内回购,不回购的话就归胡某乙。但是胡某乙未满一年回购期就开始卖房,唐某某对此知情。2009年9月的一天下午,胡某乙在唐某某办公室讲下河街卖房的账已算出来了,按股份每个人可分到x元。随后唐某某坐胡某乙的车回家,在唐某某家楼下,胡某乙拿了x元现金给唐某某。

6、胡某乙为感谢唐某某为其开发房产提供政策信息以及规避税费等方面的帮助,2010年8月的一天下午,胡某乙打电话给唐某某,说拿x元给唐某某儿子读书,唐某某因办公室有事,就要胡某乙到他家里把钱给其子唐某。随后胡某乙把用塑料袋包装好的5万元送到唐某某家楼下,拿给了唐某。

另查明,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友为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5.2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甘昭河、匡@Y即、李某英、邓某某、黄某、胡某乙、唐某、胡某甲、陈某某、唐某燕、陈某波、刘成、邝某某、王武军、杜华军、杜光华、何某某、陈某英、吴某某的证言,临武县民政局社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管理大楼工程、配套服务大楼工程、老年公寓施工合同以及工程拨付款会计凭证、会议记录,临武县四家办公大楼协议书及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临武县委办公室通知等,临武县房产局关于邓某某开发房产项目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胡某乙开发的房产项目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双溪小区开发项目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唐某艳与陈某某之间关于武水小区出具的欠条及收据,陈某某与武水镇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书及相关办证资料,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唐某艳位于武水小区的房产市值评估报告广京评临字【2011】第x号,关于金山三村办证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何某某等人开发的怡心园小区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临武县四家办公大楼协议书及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临武县委办公室通知等,临宜路廉租房一、二、三、四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工程账号及相关预付工程凭证资料,被告人唐某某的人事任免资料,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退赃缴款书,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临武县X组成员(副局长)、临武县四家办公楼搬迁领导小组工程部部长、临武县房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管理工程项目、房产办证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李某提出的“收受何某某、陈某某各x元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某收受上述二人的受贿款项后,虽已退还,但退款时间与受贿时间分别相隔九个月和一年,其受贿犯罪已经完成,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李某同时提出“陈某某的价值x元住房一套,是买卖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某最初并无受贿的犯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其主观故意也发生了变化,直至最后,被告人唐某某默认了陈某某所送的该套住房。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唐某某同时具有三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①是坦白,其有40余万元受贿数额是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交待的;②是当庭认罪;③被告人积极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经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十五万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七万四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邹红卫

审判员刘军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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