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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庭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告:王文庭,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文庭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全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酒后乘我出租车因车费发生口角,对我殴打,并损坏了我出租车。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5578元。经查明:2009年8月21日,原告王文庭与被告李某某因车费发生争执,进而撕扯。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并损坏原告出租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王文庭医药费353.8元、修车费100元、营运损失500元,共计953.8元。于2010年4月15日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全弟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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