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62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7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女,57岁。
案由:健康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曾维持一段时间的同居关系。2010年1月21日,何某与被上诉人代某某结婚,后刘某某与何某、代某某产生矛盾并进一步加深。2010年4月10日,刘某某与代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北青年南路X号院内相遇后发生争执扭打,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医疗建议门诊治疗并休息10日。同年10月15日在常德市鼎城区X镇何某、代某某租住地,刘某某与何某相遇后发生争执扭打,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医疗终结时间15日,门诊治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何某、代某某共同赔偿刘某某损失25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
收取50元,共计150元由何某、代某某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冲
审判员熊云耀
二O一一年七月四月
代某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