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海城市X路X号楼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马显毅,海城市海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某,女,汉族,1957年1月20日,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甲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钢建设机电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甲X单元X层X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日原、被告达成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针织服装,加工费x元,2008年初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剩余7000元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于2011年3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加工费7000元;
二、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原告加工费,则除归还本金7000元外另加算双倍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5月20日起算);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人民陪审员徐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