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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汪某某伪造金融票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因犯走私罪于1983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刑事拘留(在逃),2009年4月26日被抓获,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男。因涉嫌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汪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19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罗某某、汪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罗某某、汪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王红宇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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