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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张某某、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男。

申诉人黄某乙与被申诉人张某某、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乙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1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锡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羊羚

审判员龚育勤

审判员朱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汤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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