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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多次查找,被告并未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地址居住。后经本院查证,郑州市X街区X路X号院X号为空挂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725元退回原告魏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发兵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禹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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