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多次查找,被告并未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地址居住。后经本院查证,郑州市X街区X路X号院X号为空挂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725元退回原告魏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发兵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禹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