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湖南星河(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佳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献英、被告戴林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献英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06年7月原、被告在网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06年11月7日在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唐某豪。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唐某豪(2007年6月23日)由被告唐某某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至唐某豪年满十八周某止。原告周某某享有对唐某豪的探视权。唐某豪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佳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