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大专文化,原任西平县建设局局长兼党组书记,住(略)。2009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济世雨(略)事务所(略)。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贪污罪一案,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审判员王建峰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