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区。
本院在执行王某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已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王某国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