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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北。

被执行人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佳县X镇X村。

本院在执行刘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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