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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

申请执行人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东X号。

被执行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

本院在执行连某、倪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340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3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保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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