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X区。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宣化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宣化冶金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男,系该公司董某长。
本院在执行崔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某、宣化冶金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化冶金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神木北元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设备款,故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到神木北元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被执行人宣化冶金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x元(包括案件诉讼费210元、执行费27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保利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