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7月25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身为新蔡县X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明知吴全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仍违反法律规定,同意吴全民将自己管理种植的位于陈店镇X村委吴楼村东,南北路东侧的150棵杨树伐掉,共计蓄积量44.1476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新蔡县委新发(2005)X号文件、被告人任职证明、本院(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吴XX、高XX、吴XX、樊XX、吴XX、吴XX、苏XX、梁XX、蔡XX、李XX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超越其职权范围准许无证采伐林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当庭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熊华敏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俊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