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
申请执行人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西南X号。
本院在执行薛某、侯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将神木镇X路西段南侧四层八间房屋腾出,并交于申请人执掌。房屋租赁费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租赁费x元(包括案件执行费500元),余款x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
审判员解增光
审判员李某利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