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王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六顺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负责人曾某某,该网络会所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六顺网络会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人民陪审员魏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姚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