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XX,女,(······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邝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郭XX与被告邝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