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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与被告邝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XX,女,(······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邝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郭XX与被告邝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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