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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李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乡X村。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孟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某债权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某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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