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5日受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罗丽爱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盼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