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芷民一初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杨阔
审判员颜朝阳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