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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戴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0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戴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942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金,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戴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戴高科技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戴高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戴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戴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旷学瑛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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