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一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舜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明,北京市国纲华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