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罗某、廖某、尹某: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廖某、尹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2月21日立案执行,2011年2月25日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5)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