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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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X路X路口因琐事与路人发生争执,民警接110报警后赶到现场并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处理。在派出所门口,被告人赵某拒绝进入派出所解决,后又伙同多人进入派出所吵闹。值班民警卢君上前进行劝阻时,赵某用手掐住卢君脖子,将卢君按倒在地,后被告人赵某被其他民警当场抓获。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君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派出所派勤表及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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