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王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廷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30日举行婚礼,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于2010年1月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由原告马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当即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王某财礼钱25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廷凡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