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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延津县人民医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其明,河南思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延津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延津县人民医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延津县人民医院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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