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其明,河南思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延津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延津县人民医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延津县人民医院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