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乡X村救灾互助储金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阳县X乡X村救灾互助储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