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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阳县太平镇乡周某村救灾互助储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乡X村救灾互助储金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阳县X乡X村救灾互助储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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