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宣某、李某、周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宣某已经履行完本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分别位于西安市X区X路西段X幢X号及西安市X区X街南段X号C座X幢X号两套房产的查封。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