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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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56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59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宣某,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X号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及辩护人陈某、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新证据,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经董某方(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蔡xx,被告人董某某谎称其是公安部退休的干部,并将被告人杨某某介绍给蔡xx,杨某某谎称是中纪委工作人员,后二人虚构可以为被害人蔡xx的女儿办理上军校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蔡xx现金20万元。2005年8月24日、2007年1月20日及2007年2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单独或伙同夏斌(另案处理)以给好处费及继续办理上军校的名义向被害人蔡xx索要现金7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某某辩解称诈骗了26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辩解称20万元已分多次退给了董某某。其辩护人宣某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清。辩护人陈某辩护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成立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经董某方(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蔡xx,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院被告人董某某的租房处,被告人董某某虚构其是公安部退休职工,可以帮助被害人蔡xx的女儿上军校,并将被告人杨某某介绍给蔡xx。2005年8月2日,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招待所,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是中纪委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蔡xx的女儿上军校为由,取得被害人蔡xx的信任,后伙同被告人董某某向蔡xx索取现金20万元。2005年8月4日,蔡xx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将20万元现金汇入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账户。2005年8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给被害人蔡xx打电话,以给他人好处费为由,索要现金1万元,当日蔡xx即向被告人董某某的建行卡汇款1万元。此后,被害人蔡xx多次催促其女儿上军校的事情,二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06年8月30日以后,与被告人杨某某失去联系。2007年1月2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被告人董某某的租房处,被告人董某某虚构夏斌(另案处理)是公安部情报局的副局长,以为蔡xx的女儿办理上第二军医大学为由,骗取被害人蔡xx现金5万元。2008年8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区淄川区政府招待所交给被害人蔡xx一军校委培生录取通知书,蔡xx发现被骗即要求退钱。但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至今未退还。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共参与诈骗2起,诈骗金额2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诈骗1起,诈骗金额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蔡xx陈某,2005年7月份,为了让女儿上军校,其托朋友联系上董某方,董某方称朋友在公安部工作,可以帮忙。2005年8月2日,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招待所,其见到董某方、董某某、杨某某等人,董某某以交军事学院管理费及给杨某某好处费为由,向其要20万元,后其于8月3日将20万元打入杨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林生国的银行卡上。后董某某寄给其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特招学院登记表”,其填好后交给董某某。8月24日,董某某又以给杨某某费用为由,向其索要1万元,后其向被告人董某某的建行卡上汇款1万元。直到2006年3月份也未办成,其找董某某退钱,董某某称认识公安部情报部副部长,可以安排上第二军医大学,2007年1月19日,在郑州市X街董某某的住处其见到夏斌,夏斌承诺能办成此事,其交给董某某现金5万元,并让董某某出具借条一张。2007年8月23日,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招待所,董某某给其一张昆明军校的委培通知书,其很生气,表示不上这个学校,并当即要求退钱,但之后与董某某联系不上。证人蔡某军对董某某、杨某某以安排其妹妹上军校为由,多次诈骗蔡xx钱财的事实予以证明,且与被害人蔡xx陈某相互印证。

2.被害人蔡xx于2005年8月4日向被告人董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林生国的账户转款20万元,有其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汇款凭证予以证实;2005年8月21日取款1万元的事实,有其向侦查机关出具的取款凭证予以证实;2007年1月20日交给董某某5万元的事实,有其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收条予以证实。

3.证人白xx证言证实董某某曾与蔡xx商量上军校的事情,后其曾和蔡xx到银行取钱的事实。

4.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蔡xx通过董某方找到其办理上军校的事情,经询问杨某某,杨某某称能以特招生的名义办理,需要20万元费用。其为了得到杨某某给的好处费,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政府招待所,向蔡xx介绍其是公安部退休人员,杨某某是中纪委干部,能为蔡xx的女儿办理上军校,后蔡xx将20万元汇入杨某某提供的林生国的账户上。几天后杨某某交给其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特招表,蔡xx填好后其又交给杨某某。因为一直没有办好上学的事,蔡xx提出退钱,但杨某某一再推诿。直到2006年4、5月份,蔡xx到其住处要钱,并让其再联系一所学校,其又给夏斌打电话,夏斌说能办成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需要10万元费用。后在其住处,蔡xx交给其5万元,其将钱交给了夏斌,后来夏斌给其一个中国人民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的委培录取通知书,但蔡xx不同意要求退钱,因为没有找到夏斌,故其一直没有退钱。其同时供述,为了骗人不被人发现,其使用李龙君的名字。

5.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董某某问其是否能为蔡xx的孩子办理上军校的事情,蔡xx会给些好处,并称他也想得点好处。后在董某某的住处,其称自己是总书记身边的工作人员,认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政治部高教局的领导,可以办成孩子上学的事。回北京后其找张克文要了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学员登记表,由董某某交给蔡xx填好。后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政府招待所,其让蔡xx将钱汇入林生国的帐户,第二天蔡xx将20万元钱汇入林生国的帐号,其将钱取出后给董某某2万元。之后蔡xx催问进展,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07年2月份以借款为由诈骗被害人蔡xx1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董某某及被害人蔡xx均证明1万元系借款,故对公诉机关对该起事实指控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宣某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杨某某诈骗被害人蔡xx的事实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及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故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宣某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陈某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身份,以能安排被害人蔡xx的女儿上军校为由,伙同被告人董某某骗取被害人2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诈骗行为已经完成,不宜认定为中止,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20万元已陆续退还被告人董某某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杨某某辩解的事实仅有其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被告人杨某某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蔡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远

审判员张智贤

代理审判员贺倩倩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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