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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南坡组与沈某甲、沈某乙劳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X组。

代表人李某(又名李某霞),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志刚,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志刚,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劳务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X组长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王金波,被上诉人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刚,被上诉人沈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二审中,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X组向本院提交了沈某甲、沈某乙等人的收条共253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退还荥阳市索河办城关村X组。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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