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又名恒某、恒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溜到民权县X镇大济庄冯xx家中,翻墙入院,撬开堂屋门锁,将冯xx家中的1260元现金、价值1000余元的一部CECT手机及古币、寿星像等物偷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周xx的证言、被害人冯xx、李xx的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恒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