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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韩应朝,系南召县司法局云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应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份经肖某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同年的7月24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被告通过肖某向原告索要现金x元,又向原告索要“三金”款4000余元,婚后仅三个多月,被告将双方的结婚证、钱物等带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索要的彩礼钱2万元及价值4000元的三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0年5月4日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之母李某琴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一份,称:对原、被告离婚没有意见,但起诉彩礼钱及“三金”无理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书面证据材料。

法庭调取的证据材料有:

1、2010年6月8日对被告李某父亲胡某某、母亲李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李某自2009年8月份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2、2010年6月10日对被告李某的母亲李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李某自2009年8月底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3、2010年6月17日对原告杜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表达原、被告能和好尽力和好的愿望。

以上原告提供的1、2份证据均系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本院予以采信。法庭调取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自2009年8月底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3月份经肖某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6日依农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09年7月24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常为家务琐事生气,2009年8月底原、被告再次生气后,被告李某外出至今未与原告联系,下落不明。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被告外出,但分居时间不符事法定的时间,也无其他的法定离婚条件及事由,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承品

审判员杨奇

审判员郑春基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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