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黄某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0年5月28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农济昀
执行员韦少华
执行员骆泽岸
二O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