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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海南碧凯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开民督字第X号

申请人海南碧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X路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省生物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海南碧凯药业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9年2月16日发出(2009)开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湖南省生物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湖南省生物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某。

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9)开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海南碧凯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解钢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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