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铜川市X区XXX号,现住西安市X区X路世家星城XX。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XX公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被告XX公某的委托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2005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世家星城三期XX号房屋,约定交房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后因被告迟延交付房屋,原被告于2010年8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冲抵后的违约金100778.72元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100778.7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公某辩称:对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异议,但因公某的账户被政府监管,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现无力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世家星城三期XX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价款383928元。后因被告迟延交付房屋,原被告于2010年8月24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延期交房1275天,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冲抵相关费用后的违约金100778.72元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并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0778.72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立兵
代理审判员张&x婕
代理审判员刘洁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