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甲、刘某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负责人李某某,男,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