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伟博,湖南星邦(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42岁,汉族。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同意解除《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文化市场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文化市场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书》;
二、被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孟某某价款、违约金、诉讼费合计x元;
三、被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孟某某委托经营收益6905元;
四、如被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时付清上述款项,则原告孟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清上述款项,则应加付给原告孟某某5000元;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2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唐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