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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亢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亢某以能为王xx找到被盗车辆为由骗取王xx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xx、韩xx的证言、受害人王xx的陈述、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亢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亢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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