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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何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元;2.被告何某某负责给原告维修好摩托车。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6月30日19时30分许,何某某驾驶甘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邦欣汽贸对面路口左转弯时,适逢张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中,张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前轮碰在左转弯的甘x号轿车的前保险杠上,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何某某于201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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