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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陈某赔偿原告何某某医疗费等共计4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6月14日13时10分许,陈某驾驶甘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白崖路口右转弯时,适逢原告何某某乘坐何某辉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中相刮擦,造成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1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于2010年7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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