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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西安博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X街。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原系西安博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司机,住(略),现在(略)。

被执行人西安博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郭某某、西安博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博顿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2月2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10)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博顿公司于同年2月5日给付x元,余款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于同年2月2日依法查封天水市秦州区永新涂料厂名下的甘x号桑塔纳小轿车及甘E微型普通货车。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正在服刑,本院于同年3月12日依法查封郭某某(樊丽)位于本区X巷X号X栋X单元X室楼房1套。在执行中,该案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已做出新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天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强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于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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