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X街。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原系西安博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司机,住(略),现在(略)。
被执行人西安博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郭某某、西安博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博顿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2月2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10)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博顿公司于同年2月5日给付x元,余款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于同年2月2日依法查封天水市秦州区永新涂料厂名下的甘x号桑塔纳小轿车及甘E微型普通货车。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正在服刑,本院于同年3月12日依法查封郭某某(樊丽)位于本区X巷X号X栋X单元X室楼房1套。在执行中,该案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已做出新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天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强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于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