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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4日夜,民权县X乡X村民管xx在本村村民李xx家打麻将,被告人逯某某到地方后因打麻将与管xx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在李xx家外将管xx用小铲扎伤,经法医鉴定,管xx之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李1xx、李2xx的证言;被害人管xx的陈述;鉴定结论;协议书、公证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态度较好,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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