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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姬某某因护林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海星,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营延津县新兴农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农场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与姬某某因护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姬某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某平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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