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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又名赵X、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9日晚23时许,南召县X镇居民连××开车回信用社家属院门口时,因一辆摩托停放在路X路,连××鸣喇叭让移开摩托,为此与在路旁小吃摊喝酒的被告人赵×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赵×用凳子将连××的眼部砸伤,致其筛骨骨折。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连××的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连××的陈述,证人李××、崔××、史××、王××、李××、刘××的证词、法医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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