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2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X物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X。

上诉人沈阳XX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单X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妍主审、代理审判员王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XX物业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和收费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单X系居住在由XX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XXXX小区的业主,其建筑面积为118.23。XX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单X实际上也接受了该服务,双方至今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还查明,XX物业公司在XX小区执行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月0.5元3,单X拖欠2008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即36个月的物业费2127元[(月)0.5元3×118.23×36(月)]。

原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本案XX物业公司、单X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XX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公司付出了管理服务,其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故对XX物业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单X作为业主享受了XX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理应交纳相应费用,其拒交物业费于理不通,亦有悖公平原则。XX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对物业费的要求以支持90%为宜,即人民币1914元[2127元×90%],对滞纳金的诉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十条及第某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单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XX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人民币1914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并直接交予原告。

宣判后,XX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交纳全部物业费及滞纳金;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按90%判决物业费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尽到物业公司应尽义务,被上诉人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是对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90%物业费有违公平原则。园区物业费虽为0.5元/平方米,但仍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巡逻,对业主报修积极处理,物业公司的服务物超所值,该问题可见上诉人在一审所提供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书证。

单X辩称: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服务有问题:物业公司没有给我家配备门卡;物业公司私自拿钥匙开我家房门;我家房门损坏变形;外墙下水管道损坏;窗户损坏直至国庆期间才予修好。

本院经审理查明:单X系x小区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18.23。2007年4月1日,辽宁百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XX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为多层住宅0.5元/月/平方米,服务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XX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XX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单X给付从2008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止的物业费2127元;判令单X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2329.06元(709元×0.003×365天);由单X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单X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供照片一组,欲证明其家房门变形损坏、外墙排水管损坏、外墙潮湿长毛情况。XX物业公司认可照片反映的情况存在。

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许可证、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物业公司依据与辽宁百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取得了对包括单X在内的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权利。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包括单X在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XX物业公司按约定对张蕾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单X亦接受了XX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单X负有按约定向XX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单X提出其居住房屋存在门变形损坏、外墙排水管损坏、外墙潮湿长毛等问题,XX物业公司对这些情况予以认可,应认定XX物业公司存在怠于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的情形,故原审法院以XX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瑕疵为由,对其主张的物业费要求以90%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XX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单X给付滞纳金的主张。因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业主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间没有明确约定,且单X系因XX物业公司未积极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而未交付物业服务费,主观上并无恶意,故对XX物业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XX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白凤岐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二条第某款规定:第某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一)项规定:第某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