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65年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出生。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际闽东西路X巷X号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际闽东西路X巷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黄某勤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