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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65年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出生。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际闽东西路X巷X号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际闽东西路X巷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黄某勤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阮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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