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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聂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聂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聂某某申请再审称,郭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南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聂某某于2009年6月26日提起了反诉,且南乐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后郭某某撤回起诉,聂某某没有撤回反诉,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对聂某某的反诉却没有作出处理。聂某某认为原审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其诉权,请求对该案依法提起再审。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聂某某所提起的反诉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审法院依据原审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聂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聂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庆安

代理审判员于明杰

代理审判员曹明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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