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彰华膜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该公司生产处处长。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青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明:2007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30立米纯水站二次配管工程购销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纯水站二次配管工程,合同价款总计x元,并对交货、付款方式等做了约定。2008年1月28日,纯水站二次配管工程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同年3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30立米纯水站二次配管工程购销补充合同》1份,依该合同约定,将纯水站二次配管工程合同价款调减为x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x元,剩余价款x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原告上海彰华膜净化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
一、二次配管工程合同价款总计x元,乙方已支付x元,尚欠甲方x元,乙方承诺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154元,甲、乙双方各负担1077元;
三、若乙方在2010年8月31日前付清前述欠款,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甲方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青霞
二O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