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原告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白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彩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村。
法定代表人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08年,被告陕西彩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甘泉县X村修建大型养猪场,雇佣原告李某、曹某、郝某、拓某、宋某为被告的工程推地基、修办公楼、锅炉房、猪棚、饲料加工房、简易灶房、帮畔、办公楼回填土等工程,雇佣原告文某安装窗户玻璃。被告共下欠六位原告工资719600元,其中欠原告拓某30800元、欠原告宋某45000元、欠原告郝某、曹某、李某534200元、欠原告文某1096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法定代表人贺某出具的欠款证明及相关单据在案为证。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陕西彩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陕西彩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陕西彩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原告文某工资109600元、拓某工资30800元、宋某工资45000元,支付原告郝某、曹某、李某工资534200元,以上共计719600元。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被告陕西彩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王耸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