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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第二运输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公司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X路东临X号办公楼东临一、二层营业用房。

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波及被告代理人宋小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23日23时20分农村户口房XX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3KM+250M处时,与由南向西转弯的苑XX驾驶的豫x重型半挂车(豫x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房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交警队认定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方垫付15万元,后等对方起诉,对方在章丘法院起诉后章丘法院认定章丘2007年12月实行了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应当根据赔偿责任赔偿死者415659.5元,人保财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22万,商业险未赔,章丘法院将我方垫付的15万元当成商业险赔偿了,我方垫付的15万元向人保财险索赔,人保财险不认可章丘法院判决。强硬的让我方提供城乡一体化的红头文件,否则超出交强险22万元赔款不予理赔。故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给付原告先行垫付的房一某、王XX死亡赔偿金无事实法律依据,根据房XX的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2、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其垫付给房、王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同样无事实法律依据。事故发生时,房一某、王XX实际年龄为54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原告的该项诉求无法支持;3、被告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3日23时20分农村户口房XX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3KM+250M处时,与由南向西转弯的苑传明驾驶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的豫x重型半挂车(豫x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房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2009年9月30日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XX与苑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垫付了15万元,后房XX家属在章丘市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公司只赔付了交强险22万元。

另查明,苑XX驾驶的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所有的豫x号重型半挂车(豫x挂)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及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自2008年8月27日至2009年8月26日,本次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2009年10月14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乙方房二某达成协某,由原告方支付给房XX家属代表房二某赔偿款15万元。该协某明确注明该15万元赔偿款不在豫x号车交强险内,而在交强险以外。原告将15万元赔偿款于2009年8月28日、2009年10月14日分两次交到章丘市交警大队。2009年11月19日,房XX亲属房一某及王XX将该款从章丘市交警大队领走。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9)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对房一某、王XX只就交强险22万元进行了赔偿。丁X代表原告向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一某、王XX退回15万元的赔偿款,经审理,该法院作出(2010)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房一某、王XX之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原告雇佣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房一某、王XX损失数额合计611319元,扣除两份交强险应赔偿的220000元后,超出部分为391319元,因双方为对等责任,原告还应赔偿195659.5元,已超过原告所付赔偿款15万元。原告与死者家属所签协某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判决驳回丁X要求退还15万元诉讼请求。该判决中明确认定,章丘市于2007年12月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户口计算,同时认定被抚养为1人。

上述事实由事故责任认定书、(2009)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0)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保单四份、协某、收据、领款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所有的豫x号重型半挂车(豫x挂)在被告处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生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房一某、王XX进行了赔偿2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公司先期垫付的15万元已作为赔偿款又支付给了房一某、王XX,该款为原告实际支出费用,且未走出超出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予以赔付其请求合理合法,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称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及被抚养人问题,已经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保险合同纠纷系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损失所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赔偿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公司15万元。

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赔偿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金友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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